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纪委印章管理,保证印章合法、安全、有效使用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》(国发〔1999〕25 号)、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印章制发管理办法》(国资厅办〔2003〕22 号)及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公司党委发文及公章使用的通知》(中国铁建党办〔2017〕59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企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单位(含子、分公司)、纪(工)委印章、纪委部门印章等各类实物印章及电子印章。
第二章 印章管理权限及管理分工
第三条 集团公司纪委印章管理实行归口管理、分级负责。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室是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,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办法并负责本办法所规范印章的管理工作。
第四条 集团公司本级对“集团公司纪委管理印章”的具体管理职能:
1.集团公司总部纪委办公室、执纪审查室、直属机关纪委、所属分公司纪委、区域经营指挥部纪工委、直管工程指挥(项目)部纪工委印章的审批、刻制、领取、回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。
2.所属各法人单位纪委印章的报备、监管等工作。
第三章 印章规格和式样
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,印章为圆形。涉外业务的印章兼顾所在国或所在地区规定和通行做法。
第六条 “中国共产党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”印章为圆形,直径4.2厘米,铜质。
第七条 集团公司各级纪(工)委印章直径为4.2厘米,纪(工)委部门印章为4.0厘米,具体以当地公安机关要求为准。
第八条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。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,可采用规范化简称。
第九条 印章所刊汉字,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。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,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。涉外业务要兼顾所在国或所在地区规定和通行做法,按照有相应审批权限机关批准的式样刊刻。
第十条 印章的质料,所在公安机关有要求的,按要求办理;无要求的,根据实际需要确定。
第四章 印章的审批、刻制、启用、领取、更新、收回
第十一条 印章的审批
刻制印章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,报批时需用印单位提供以下材料:
1.机构成立的有关批文原件。
2.《纪委印章刻制申请表》(附件1)。
第十二条 印章的刻制
1.集团公司本级纪委印章的刻制、更新,向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提出申请,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,按集团公司党委有关要求办理。
2.集团公司纪委各部门、直属总部纪委、所属分公司纪委、区域经营指挥部纪工委、直管工程指挥(项目)部纪(工)委印章的刻制,由刻制印章单位提出申请,以机构设立文件为依据履行签批手续,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、纪委书记批准后,纪委办公室出具介绍信、营业执照复印件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,由申请单位办理人员持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,并到由公安机关授权的刻章公司刻制印章。
3.法人单位纪委印章的刻制,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,由公司党委办公室出具介绍信后自行刻制,并及时将《纪委印章报备表》(附件2)报送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室。
第十三条 印章的启用
印章的启用,应于印章刻制后1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在合理范围内发布启用通知。
第十四条 印章的领取
应由经办人填写《纪委印章领取登记表》(附件3)后可领取。印章领取后,交由他人保管使用的,须有监交人监督移交,并填写《纪委印章移交单》(附件4),报纪委办公室备案。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时,需及时办理印章移交手续,并报纪委办公室备案。
第十五条 印章的更新
因特殊情况需更新的,按新刻制印章办理。启用新印章时,须同步收回旧印章。
第十六条 印章的收回
印章收回实行“限时制”,即机构变更或撤销,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原印章交回印章制发部门统一归档,严禁擅自拖延交回印章。
1.机构撤销、更名的,须在办理完相关工作后30日内,将原印章交回印章制发部门,并填写《纪委印章回收单》(附件5),不得私存或自行销毁。
2.所属工程项目竣工的,项目部应在工程竣工半年内,铁路、公路等项目以通车为节点,房建项目以入住使用为节点,向印章制发部门交还项目部纪工委印章,并填写印章回收单,逾期未按要求及时交回的,集团公司纪委将视具体情节进行处理。
3.已竣工的项目部印章交还后,如需再次借用,需填写《纪委印章延用申请表》(附件6),严格履行印章延用签批手续,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、纪委书记同意后方可借出,用后须及时归还办公室。
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实行“闭环制”。即从印章制发到印章回收归档全过程管理,各环节要手续完备,环环相扣。
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
第十八条 印章的保管
1.印章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。印章管理人员应按岗位分工,选择政治素质好、保密观念强、敢于坚持原则的内部职工。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将印章转借、涂改、复制,一经发现,严肃处理,并追究相应责任。
2.印章要妥善保管,确保印章安全。各类印章均应存放在有安全措施的保险柜或铁皮柜中,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。
3.印章如需外出使用,应由印章管理人员携带,特殊情况需交由其他人员携带的,必须经主管领导、纪委书记批准,填写《纪委印章借用审批表》(附件7),并做好登记。在外过程中,携带人对印章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,要严格用印规定和审批程序妥善保管,防止遗失或被盗。
4.印章遗失时,必须立即向集团公司纪委报告,已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还须向公安部门报告,按照规定程序公布作废,并依事件性质及损失情况追究印章遗失人员相关责任。
第十九条 用印
1.印章使用实行“审登制”。即用印须经本单位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,填写《纪委用印审批表》(附件8),用印人须进行详细准确登记,及时填写《用印登记表》(附件9),严禁未经审批使用印章,严禁空白纸页上加盖印章,严禁擅自修改用印登记。
2.各单位要向印章使用管理人员宣贯《印章使用管理工作守则》,并签订承诺书。(附件10)
3.印章要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加盖,不能交于他人加盖。盖出的印章要端正、清晰、美观,便于识别,印章文字不能盖歪或颠倒。印章不能盖在空白处,凡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都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,做到上不压正文,下压成文日期年、月、日中4个字,俗称“齐年盖月”。
4.材料加盖印章后,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重新加盖印章的,须同时交回加盖过印章的材料并重新登记。涉及实质性内容变更的,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。
第六章 印章管理的责任及追究
第二十条 印章管理坚持“谁审批,谁负责;谁用印,谁负责”。各级各单位主管领导是本单位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批准用印的领导是审批责任人,用印人和印章保管人是直接责任人。
第二十一条 用印部门和审批领导对用印材料应严格审查,并签署意见和日期。
第二十二条 越权、违规审批印章事宜的,依据股份公司《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(试行)》追究审批人责任。
第二十三条 伪造、变造、转借、遗失印章,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、转借、遗失印章,以及未经批准刻制、使用印章的,依据股份公司《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(试行)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涉嫌违法的,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四条 经认证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同等管理。
第二十五条 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,结合实际,制定具体实施细则,切实加强印章管理工作。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之前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,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。